第一条为规范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第三条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集中使用。扶持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列入省政府年度重点推进的文化产业项目和全省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
(二)分级负责。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市(地)政府(行署)负责申报,省文化产业推进组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筛选推荐,省发改委、财政厅进行专业审核,扶持资金由省文化产业推进组组长负责审批。
(三)权责对等。项目推荐与项目推进及项目实施的效果等权责相对等。
(四)考核绩效。对项目的达产、达效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今后资金分配及相关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资金支持重点。
(一)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具有支撑拉动和引领示范作用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的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二)推进特色优质项目。对与旅游、时尚、创意等产业结合紧密,突显对俄文化贸易和地域文化特色,具有自主研发和原创优势,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附加值高、品牌效应明显,两年内能够产生现金流、增加值、实现税收的特色优质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三)推动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新技术、新工艺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新媒体建设和传播渠道建设等新兴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四)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第五条项目支持条件。
(一)列入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省重点推进文化产业项目计划或列入全省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计划。
(二)项目企业须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有良好纳税记录。
(三)依法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等有关前期工作手续,开工建设审批要件齐备。
(四)项目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向省文化产业推进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项目上一年度已建成投产或计划在申报年度内建成投产。
第六条资金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内近三年新发生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当年发生的利息,且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二)股权投资。由省政府出资成立的股权投资机构通过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或参与定向增发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三)融资奖励。对实现首发上市或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权益性中长期股权融资的我省文化企业给予融资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四)项目补贴。对省政府确定的具有引导示范、特色优势项目,以上三种方式都无法支持的,视项目投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项目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对特殊项目支持,由省政府一事一议决定。
第七条申报受理流程。
(一)省直和各市(地)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分别向省文化产业推进组办公室和省委宣传部进行申报。
(二)省文化产业推进组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筛选推荐项目,提出支持项目名单、支持方式、额度等初步建议,并提供有资质专业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三)省产业资金协调调度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调度办)对推荐项目进行复核,复核合格项目转交省财政厅进行财务审核。
(四)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规范性财务指标审核,对支持方式及额度提出审核意见。
(五)省文化产业推进组办公室依据省协调调度办和省财政厅审核意见,会同省委宣传部提出对项目的支持意见,报省文化产业推进组组长审批;“一事一议”支持的特殊项目报省政府决定。
(六)省发改委、财政厅依据审批意见,联合向省直和各市(地)下达扶持资金支持计划。
(七)对列入扶持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地)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八)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投资进度进行财务审核,依据资金拨付条件及审核结果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九)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省文化产业推进组办公室及省协调调度办。
第八条资金拨付条件。
(一)贷款贴息。依据项目企业当年符合条件贷款实际付息额度拨付贷款贴息资金;项目投产后,企业仍未取得符合条件贷款的,计划支持资金不再拨付。
(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后,股权投资资金一次性拨付至股权投资机构,该机构负责项目企业的股权投资和经营收益收缴;计划下达满一年仍未签订股权合作协议的,计划支持资金不再拨付。
(三)融资奖励。对项目企业成功实现中长期股权融资的企业给予融资奖励资金;项目投产后,企业融资资金仍未实现全额到位的,计划支持资金不再拨付。
(四)项目补贴。依据项目企业投资进度分批次拨付资金。对于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省文化产业推进组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项目的常态化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达产、达标、达效。
第十条省统计局负责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省审计厅、发改委、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与原预期目标严重不符的项目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核减、停拨或追回扶持资金,对责任企业三年内不予扶持,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8号)不再适用于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