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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有博物馆以自愿无偿方式帮扶非国有博物馆

2018-02-07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编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7日讯 近日,天津市文物局发布了关于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非国有博物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国有博物馆发挥资源优势,以自愿、无偿的方式,对非国有博物馆进行“一对一”的持续(一般不应短于三年)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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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实施意见全文:

各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各博物馆:

为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和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精神,促进我市非国有博物馆提高专业化水平,根据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等七部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和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3〕818号),我局对2014年制定的《天津市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实施方案》(津文博〔2014〕4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帮扶工作的意义

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组织。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迅速。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非国有博物馆工作,提高非国有博物馆质量和服务能力,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促进博物馆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博物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民办博物馆帮扶工程”的重要举措。各区文物主管部门、国有博物馆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非国有博物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帮扶工作的目标

国有博物馆应发挥资源优势,以自愿、无偿的方式,对非国有博物馆进行“一对一”的持续(一般不应短于三年)帮扶。通过帮扶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1.通过帮扶工作,推动非国有博物馆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

2.加强非国有博物馆的专业化管理,提升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水平。

3.加强非国有博物馆的人才培养,提升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4.推动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在合作中相互借鉴,共同进步。

三、帮扶单位和帮扶对象

(一)帮扶单位

帮扶单位以我市文物部门所属博物馆为主,鼓励其他专业力量雄厚、办馆经验丰富的国有博物馆积极参与。

(二)帮扶对象

接受帮扶的非国有博物馆,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且按照《博物馆条例》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正常运行三年以上且年检合格。优先对口帮扶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非国有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的非国有博物馆。

四、帮扶内容

(一)业务帮扶

国有博物馆选派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到非国有博物馆指导工作,健全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提升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管理与保护修复水平,包括藏品鉴定、建账、建档、修复等。提升非国有博物馆展示与服务水平,包括展览策划与设计、展览大纲与解说词的编写、活动策划、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

(二)人才培养

国有博物馆选派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定期到非国有博物馆进行业务培训。提升非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业务水平和学术研究水平,培养业务骨干。

(三)其他

鼓励国有博物馆通过其他方式加强与非国有博物馆合作,探索长效合作机制,促进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发展。

五、帮扶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文物主管部门

文物主管部门协调符合条件的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建立对口帮扶协作关系,定期对对口帮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对口帮扶双方

对口帮扶双方都应确定负责对口帮扶工作的馆领导和组织机构,加强沟通协调。

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建立对口帮扶协作关系,要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保证任务落实。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非国有博物馆的协议草案,应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博物馆要建立帮扶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帮扶人员的绩效考核,确保帮扶人员发挥作用。

非国有博物馆应根据工作需要,为对口帮扶创造必要的支撑条件,确保对口帮扶工作顺利开展;要以对口帮扶为契机,更新思想观念,调动员工积极性,全面推动博物馆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办馆实力和办馆效益。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津市文物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