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7日讯 近日,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天津市各区可选择有条件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参与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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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试点单位可尝试开办符合发展宗旨、以满足公众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同时,通知要求,文化文物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事企分开的原则,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
以下是通知全文:
津文博〔2017〕30号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根据《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津文广规〔2017〕7号)的要求,拟在我市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原则
文化文物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事企分开的原则,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
二、试点工作的任务
(一)试点单位可尝试开办符合发展宗旨、以满足公众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二)试点单位应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对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社会教育以及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
(三) 试点单位应积极探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 制定试点单位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相关人员任职管理规定和收入激励办法。
(四)试点单位应围绕近代百年看天津等主题,结合重要节会、重大活动和重要展览,积极开发更多更优质的文化创意和服务产品,大力培育具有天津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品牌。
(五)进一步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探索适合全市文化创意产品统筹营销策略,将文化创意产品纳入扩大城乡文化消费试点范围。用好“互联网+”营销手段,推动文化文物单位发展电子商务和体验式营销。
(六)试点单位应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或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形成可供借鉴的案例。
(七)试点单位应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人才的培养和扶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建设兼具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设计开发能力的人才团队,通过多种形式引进优秀专业人才。
三、试点单位申报与确定
各区可选择有条件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参与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
局属相关单位可直接向市局申报。区级相关单位向各区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由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试点单位名单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审核确定。
四、其他事宜
(一)试点周期
全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期限为2年,从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
(二)试点方案申报时间
局属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 请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填写的试点单位申报表(附件1)、试点工作方案内网报我局博物馆处,并同时报送纸质文本一式三份。
各区文化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选拔推荐辖区内符合要求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开展试点,并对试点方案进行审核。请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区文化行政部门正式请示、本区试点单位申报表和汇总表(附件1和2)、试点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内网报送我局博物馆处,并同时报送纸质文本一式三份。
(三)试点后续工作
各试点单位应在每年(2018年12月、2019年12月)提交一次总结,并提出工作建议。区文化行政部门汇总管辖范围内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后,报送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四)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及局属相关单位应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工作协调,认真做好试点推荐和监管工作,强化开发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资产管理,健全财务制度,防止破坏文物,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
特此通知。
联系人:祖双喜
联系方式: 23300295
附件:1.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申报表
2.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汇总表
201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