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1日讯 日前,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意见从安全责任制、巡查工作、执法体系、科技支撑、督查力度等方面切实部署了文物安全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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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将认真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开展1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文物部门报告文物安全情况。进一步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属于直管公房的,管理使用机构是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文物所在地块储备期间,原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文物安全责任单位。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安全责任人。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或无法确定文物安全责任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区县政府承担安全责任。
意见提出,将加强检查巡查,严打违法犯罪。公安部门要坚持全链条打击,重点打击三峡库区消落区及渝西地区盗掘、盗窃和倒卖文物犯罪行为。文物、文化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查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文物违法案件和损失严重的文物安全事故,要约谈涉事区县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以下为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为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筑牢文物安全防线,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文物安全管理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各区县政府要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每年开展1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文物部门报告文物安全情况。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物部门负责督办行政责任追究;文化执法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文物违法案件;文物、文化执法部门协同配合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和调查文物火灾事故,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无照从事文物经营等违法行为。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旅游、民族宗教、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必须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落实文物安全管理制度,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属于直管公房的,管理使用机构是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文物所在地块储备期间,原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文物安全责任单位。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安全责任人。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或无法确定文物安全责任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区县政府承担安全责任。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区县政府与所属文物部门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区县文物部门与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市、区县文物部门每年要公告公示和培训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区县文物部门要对除地下、水下以外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挂牌保护。
二、加强检查巡查,严打违法犯罪
(五)强化检查巡查工作。加强夏季高温汛期、冬季用电高峰期、江河水位消落期及重大节假日等文物安全高危时段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市级文物部门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巡查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不定期督察、抽查区县文物部门日常检查巡查落实情况;区县文物部门对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巡查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市、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巡查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其他文物单位巡查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要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全市各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1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公安、消防、城乡建设、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和监视监测工作,适时与文物部门开展联合巡查检查。
(六)严打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文物、文化执法、工商、城乡建设、海关、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加强研判,建立完善严防、严管、严查、严打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查处文物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要坚持全链条打击,重点打击三峡库区消落区及渝西地区盗掘、盗窃和倒卖文物犯罪行为。文物、文化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查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文物违法案件和损失严重的文物安全事故,要约谈涉事区县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三、健全执法体系,畅通监督渠道
(七)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市级文物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机制。区县政府要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设立专管部门和机构,落实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负责文物安全监管,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经属地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联合评估后,可结合实际,在点多面广或重要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派出所或者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
(八)鼓励社会监督。区县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门人员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巡查看护,组织文物保护志愿者巡查、检查文物安全。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和各类新闻媒体,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将文物安全宣传纳入“文化遗产宣传月”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安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向社会公布文物违法犯罪举报电话和邮箱,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
(九)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推进国家文物保护装备产业(重庆)基地建设,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成我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文物消防安全百项工程;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配备文物建筑火灾报警、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设施设备;加强文物资源密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等专职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和文物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建设。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
(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覆盖我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监控系统,覆盖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智能巡检、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充分利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提高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信息化水平和能力。
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十一)加强督察。把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每年督察并通报各区县政府文物安全和执法履职尽责情况。文物部门要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网络曝光的文物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件等积极开展调查、核查,进行督办、督察。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
(十二)严肃问责。严格执行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相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