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意见》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认真解决当前城市规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城市规划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完善规划体系,解决科学性、前瞻性不够的问题
(一)强化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突出规划前瞻性,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紧紧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深入落实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综合评价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和区位优势,对城市定位、发展规模、空间布局等作出预测性、前瞻性安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依据。2018年,各市、县要完成到本世纪中叶的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其中设区市应委托3家以上研究机构,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进行多方案比选。加强各级规划研究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有条件的市、县应搭建多学科参与的城市发展研究平台,加强对重大问题的持续跟踪研究,科学预测城市未来发展,有效避免现状分析不到位、战略定位不清晰、与城市发展不适应等问题。
(二)加快编制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现代化建设“两步走”战略安排,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远期至2035年,远景展望至本世纪中叶。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科学预测城镇化发展水平和城镇人口规模,坚决杜绝通过夸大预测人口数量盲目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等行为。立足城乡统筹,整合各类空间性规划和相关规划,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形成“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坚持陆海统筹,科学划定“三区三线”空间格局,合理确定水体、绿地、基础设施、历史文化、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线和城市开发边界;沿重要河道水系,科学布局生态廊道、通风走廊,划定城市外环和绿楔等永久性绿地,建设慢行系统,营造良好人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2018年年底前,建立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考核评价体系,重点针对城镇化率、人均建设用地、整体开发强度、生态环境状况、路网密度、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绿地水面比重等可量化指标,实行“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积极推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改革,根据各级政府规划事权划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探索建立城市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机制。
(三)强化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作用。各市、县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定期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五年重点发展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城市交通、环卫、教育、养老、综合防灾、环境保护、防洪排涝、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专项规划,落实到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2020年年底前覆盖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时报市、县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一律不得进行规划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建设。坚决杜绝通过编制、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现象,做到“一张蓝图干到底”。
二、尽快健全规划委员会制度,解决决策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一)强化省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能。认真执行《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研究解决全省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的重大问题,重点审议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重点地区空间发展规划以及重要项目规划,协调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衔接,积极推进“多规合一”等重大事项改革。
(二)充分发挥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作用。制定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定,扩大专家和公众代表在规划委员会中的比例,非政府委员要占半数以上,充分听取专家、公众意见。城乡规划委员会重点审议城市发展战略、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决策等。
(三)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机制。健全省、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议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集体表决、民主决策,赞成票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审议通过。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城乡规划或重大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三、深入推行“阳光规划”,解决群众参与不够、公开性不足的问题
(一)规划编制要扩大公众参与。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重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过程中,要在政府网站、规划展示场所和规划用地现场公示规划方案,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提高公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规划批复前公示和批复后公布时间均不得少于30日。完善公众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公众意见收集和吸收采纳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向社会公告,并作为报批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批准后,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划内容。
(二)规划修改要充分采纳公众意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公示修改方案,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广泛征求、充分采纳公众意见。修改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修改前须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开征求相邻地段内居民及该项目业主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充分保证利害关系人对修改内容知晓、听证、申诉的权利。
(三)规划实施要广泛接受公众监督。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前,要向社会公开项目基本情况、设计方案等具体内容,明确意见反馈方式和渠道,认真吸收并公告采纳情况;规划许可后,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许可情况和批准的设计方案,在建设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立项目批后公示牌,公示时间应自批后至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为止,未公示的不得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后续手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公众监督。对查实的违法建设,要向社会及时公示违法事实和处罚意见,通报查处结果。
四、着力强化城市设计和城市“双修”,解决特色风貌不鲜明的问题
(一)顺应自然山水环境,凸显地方特色。开展全省城市特色专题研究,2018年制定出台全省城市特色风貌导引,结合各地自然资源和地理环境的多样性,明确不同城镇的特色定位。各市、县在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中,要充分尊重自然山水格局,体现地方元素,注重自然环境、风景名胜与城市布局形态的有机融合,构建“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城市自然空间体系,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二)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人文特色。认真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保护古城格局;严格落实建筑高度、体量、风格等控制要求,延续历史文脉,展现传统风貌。加强运河沿线、齐长城沿线、胶济沿线等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编制风貌保护规划,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设施配套和环境整治,切实保护历史资源的真实性。开展新一轮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优秀建筑认定,支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三)提高城市设计水平,打造景观特色。各地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完成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片区、街区、关键节点等区域的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促进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衔接融合,提升景观环境质量,彰显地方特色,避免“千城一面、万楼一貌”。城市重点地区和街道要严格按城市设计导则进行管控,控制好城市轮廓、视线通廊和关键节点,设计创新要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第五立面要协调一致,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形成连续的街道界面,突出景观风貌整体性。推进国家和省级城市设计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大力提升全省城市设计水平,建设具有地域特征、时代特点、特色鲜明的美丽城市。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繁荣建筑创作,加快威海国家建筑设计创新平台建设,不断提升规划师、建筑师在工程设计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省城市规划大师和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专家智库作用,创造一批精品佳作。
(四)大力实施城市“双修”,提升环境品质。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2018年年底前,各市、县完成生态环境和城市建成区存在问题评估,编制完善相关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双修”项目库。开展生态修复,恢复城区内自然山体、水体、绿地等生态。补齐老城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为市民创造舒适方便的上学、就医、养老、购物、休闲环境。推进城市更新,完善老城区服务功能。加快实施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项目,每年组织评选一批示范工程,不断提升城市环境和功能品质。
五、严格规划实施监督,解决乱改规划、乱建设的问题
(一)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的胸怀和境界,强化“规划即法”的意识,自觉接受城市规划约束,不得随意修改规划,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确定为规划决策的重要程序,坚决遏制随意干预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行为。建立健全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一体化长效机制,编制规划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依法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设立和建设,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市、县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全面清理查处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建立违法建设治理长效机制。
(二)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事权相对应、以近期建设规划内容为主要参照的规划督察机制,确保规划督察贯穿于规划实施全过程。委托第三方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科学评价规划实施绩效。改革规划督察员派驻方式,加强规划督察队伍建设,推广集中派驻、集体巡查和专项巡查,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及时发现规划审批和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突出问题实行约谈和挂牌督办。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实施报告制度,市、县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向同级政协通报规划执行情况,各类法定规划按程序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备案,人大、政协定期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视察、协商等方式,加大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三)严格规划责任追究。尽快出台城市规划实施管控责任追究办法,实行领导决策责任终身制,对重大规划责任问题采取倒查的办法予以追究;同时对监管不力、不履行规定审批程序、不执行规划督察意见书、放任违法建设行为的,追究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强化城市规划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每年开展城市规划执法检查,查处一批重点案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效发挥震慑作用。
(四)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2018年建成运行省级规划信息平台和管理系统,实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平台的对接。2019年,各市、县同步建立健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将规划成果按照统一标准,纳入省级规划信息平台,形成全省“一张图”。建立健全省、市、县信息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管理、审批和监督全过程的动态跟踪和实时监控,提高规划行政管理效能和水平。
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摆在城市发展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大投入,保障规划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规划编制、亲自抓规划实施,成为规划工作的内行。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规划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到先进地区学习培训,用科学理论、专业知识武装头脑,培养一批懂规划、会管理的干部。建立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监督评价制度,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评价结果,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制度,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确保城市规划工作规范运行。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