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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厅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20    来源:    编辑:赵辉

各市文广新局,省直文化系统各单位,山东演艺集团:

《山东省文化厅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文化厅

2017年5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后备队伍建设,努力营造青年文化艺术人才成长进步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广大青年文化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全省文化改革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年拔尖人才,是山东省文化厅设立的文化艺术领域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选拔工作面向在全省文化系统专业技术岗位上全职工作的在职人员开展。

第三条山东省文化厅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牢固树立新的文化发展理念,遵循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规律,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文化的引领力、凝聚力、保障力、竞争力、创新力和影响力。

第二章目标任务

第四条通过选拔山东省文化厅青年拔尖人才,进一步完善人才发现、培养和评价机制,为文化领域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机会、提供平台,促进文化艺术领域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加快成长。

第五条通过对山东省文化厅青年拔尖人才的有效管理,加大对全省文化艺术领域优秀青年人才的支持力度,培养一批文化艺术领域的青年才俊,形成文化人才发展梯队,带动全省文化人才队伍素质提升,加快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第三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人选主要在文艺创作、舞台表演、文艺理论研究、图书资料、公共文化服务、美术创作研究、文物博物等领域卓有建树的青年人才中选拔。

第七条已入选国家或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的高层次人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在选拔范围。

第八条山东省文化厅青年拔尖人才应具有中国国籍,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诚实守信。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文艺方向,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有创新思维。

(三)在文化艺术重点领域展露头角,具有较高专业水准,有很好的学术、艺术发展潜力,有一定社会影响。

(四)申报人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潜心从事艺术创作实践,创作成果丰硕,艺术风格突出,在同一艺术门类同年龄从业人员中具有明显优势,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在国际有影响的专业比赛中获奖,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其中,从事舞蹈、杂技表演艺术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2.长期从事艺术教育科研、图书资料、文物博物、公共文化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研究工作,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曾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主持、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重要研究项目或科研课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九条山东省文化厅青年拔尖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20名。

第四章选拔程序

第十条选拔山东省文化厅青年拔尖人才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议、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文化行政部门、厅直属单位负责按照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向省文化厅推荐人选。推荐时,应认真听取有关人员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文化行政部门、厅直属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和部署要求,在广泛听取意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经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省文化厅。

第十三条省文化厅成立不少于7人的山东省文化厅青年拔尖人才评审小组,对各市、各直属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初步人选,并征求相关职能处室意见。

第十四条经省文化厅党组会议研究后,在省文化厅网站及推荐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文化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对选拔为山东省文化厅青年拔尖人才的人员,由省文化厅组织进行成果展演展示,向全省文化系统展示优秀青年人才的业务成就,激励全省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成长成才。

第十六条以培养文化领域高层次领军人才为目标,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有关行业组织和学术团体等各方面优势,通过跟班学习、学术交流、名家拜师、创作实践资助、业务进修等形式,加大对青年拔尖人才的培训力度,使青年拔尖人才在实践中加强学习、经受锻炼、开阔视野、增长才干。

第十七条积极为青年拔尖人才创作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青年拔尖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关于文化艺术方面的创作、科研项目或奖励项目,同等条件下省文化厅优先予以推荐、立项或支持。

第十八条省文化厅通过各类合作媒体,大力宣传青年拔尖人才及其先进事迹、优秀成果,充分发挥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效应,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年文化艺术人才成长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