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产业网>文化产业政策>

四川

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发布

2018-03-21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编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1日讯 日前,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微信号:cewenhua)了解,该《办法》规定,由四川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从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家库中按要求随机抽取7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确定组长、副组长,制定评审方案。四川省文化厅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聘期为3年。该《办法》第四章项目评审规定了4条评审依据,7种项目范围,若干评审材料,6条评审程序。>>>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通知》和《办法》全文。

四川省文化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文广新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更好推动我省音乐产业发展,提高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率,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四川省文化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2日

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音乐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十三五”文化发展规划》以及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评审对象为在我省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从事音乐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评审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放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事后奖补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方案

第四条 由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从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家库中按要求随机抽取7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

第五条 文化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定组长、副组长,制定评审方案。

第三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六条 评审专家通过公开征集、个人申请、单位同意、资格审核等相结合的程序向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报名,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国家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等政策;

(二)具有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电影视等领域涉及的音乐创作、制作、宣传推广、版权保护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及以上、组织参与5件(次)及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市场音乐产品运营、活动案例,业界公认有较高影响的;

(三)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熟悉音乐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法规。

第七条 评审专家遴选程序:

(一)遴选依据:

1.除艺术类单位(院校)外,原则上每个单位只选择1名专家入库;同一单位按照同等职级评定时间排序,择优选择;

2.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专家和获得省部级奖项之一的,在同等情况下可适度放宽条件。

(二)专家库产生: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文化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先期从第一批申报人员中择优遴选50人进入专家库。

(三)公示程序:专家库产生后,专家库名单在文化厅和省新闻出版局官方网站上公示5天。

(四)颁发聘书:公示无异议后,由文化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给入库的专家颁发《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家库专家》聘书。

第八条 专家权利:

(一)被邀请参加相关会议、评审咨询和培训等活动;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独立从事音乐产业专项评审工作;

(三)在不涉密的前提下,有权了解我省音乐产业相关活动和政策;

(四)对相关项目、工程、活动等评审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五)在履行相关音乐专家的工作中受到干预,有权向组织方和纪检部门举报;

(六)按照规定标准领取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费和核报交通、住宿费等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章制度;

(二)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各项工作;

(三)协助做好项目、工程、活动的咨询和评审等工作;协助做好音乐行业竞赛和评奖等工作;协助做好音乐相关交流活动;

(四)专家的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

(五)单项评审工作结束,出具项目评审书面意见。

(六)主动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违背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违反廉洁自律工作纪律的;

(三)未经书面授权,以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家名义参加相关活动的或为相关单位、个人谋取非正常利益的;

(四)未遵守保密守则和履行保密义务;

(五)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手段获得专家资格的;

(六)其他不宜再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一条 文化厅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聘期为3年。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音乐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二)四川省“十三五”音乐产业发展规划;

(三)年度四川省重点支持的音乐产业领域和项目;

(四)评审所需其他相关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范围:

(一)支持传统音乐产业与科技、旅游、体育等融合创新发展,实现技术进步、业态升级及数字化发展;

(二)支持音乐企业孵化、产业聚集和大型专业音乐平台建设;

(三)支持原创音乐作品创作出版、版权保护、版权交易和宣传推广;

(四)支持在四川制作或实施,反映巴蜀特色、宣传四川文化、提升四川形象的音乐品牌;

(五)支持四川民族音乐乐器研发、生产、制造;

(六)支持音乐产业专业人才发掘、培养、培训、引进;

(七)财政厅、文化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确定的其他音乐产业发展事项。

第十四条 评审材料:

(一)一般性材料:

1.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3.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方案;

4.申报报告及项目背景、目标及绩效等主要内容;

5.项目是否已获得同一年度省级财政性资金支持情况承诺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前一年度审计后企业财务报表;

8.评审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近5年来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无违法违规经营等方面承诺书;

9.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针对性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介绍、相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估文件、前期投入凭据(复印件);

2.申请贷款贴息的,提供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复印件);

3.申请绩效奖励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书和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征集相关项目;

(二)县级项目,经县(区)和市(州)文广新局、财政局初审汇总排序后,归口报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厅;市级项目,经市(州)文广新局、财政局初审汇总排序后,归口报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厅;省级项目,归口报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厅;

(三)县、市级文广新局、财政局审核内容主要为申报要件合法性、完整性、材料真实性和评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

(四)文化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进行评审;

(五)评审合格的项目在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的,文化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年度经费安排建议方案,会商财政厅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列入国家限制类或禁止类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同年度四川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四)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评审机构决定其回避:

(一)参加评审工作时和前三年内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

(二)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与相关企事业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相关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申报单位,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纳入国家诚信系统或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相关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汇报。

第二十条 评审时间按照年度申报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等产生的工作经费由文化厅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