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0日讯 日前,《天津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微信号:cewenhua)了解,补助资金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经市文物局审核、批准,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和接受市文物局年检预审的非文物部门兴办的国有博物馆予以支持。补助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根据市文物局每年公布的天津市博物馆绩效考评结果,结合博物馆开放收费情况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年度绩效考评为优秀的,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每年补助40万元;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每年补助30万元。绩效考评为合格的,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每年补助25万元;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每年补助15万元。>>>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通知》和《办法》全文。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文广规〔2017〕10号
各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及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天津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 12 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引导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年度考核结果、财力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注重实效、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补助资金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经市文物局审核、批准,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和接受市文物局年检预审的非文物部门兴办的国有博物馆予以支持。
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举办,向公众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根据市文物局每年公布的天津市博物馆绩效考评结果,结合博物馆开放收费情况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具体是:
(一) 年度绩效考评为优秀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
1. 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每年补助40万元;
2. 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每年补助30万元。
(二) 绩效考评为合格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
1. 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每年补助25万元;
2. 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每年补助15万元。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日常运行、业务开展、提升服务、人才培养、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公益性支出。其中博物馆日常运行支出比例不得超过补助资金的40%。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及补贴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九条 市文物局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上年度天津市博物馆绩效考评结果,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文物局建议,综合考虑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情况,审核确定当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受补助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法使用补助资金,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补助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受补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 受补助单位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就上一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取得效果、资金管理情况撰写总结报告,并报送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按照《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2号)的要求,对受补助单位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对违法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7年12月29日至2022年 12月28日。原《天津市民办和行业博物馆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津文广财〔2014〕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