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改革,维护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3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1997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修订)
二、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6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1997年10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修订)
三、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
四、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
五、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4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
六、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发布)
七、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
八、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
九、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2006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发布)
十、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7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发布)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