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就《深圳市经济特区文物和历史遗存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起草研究项目进行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名称
《深圳市经济特区文物和历史遗存保护条例》起草研究项目
二、服务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要求,针对我市历史遗存(含文物、历史建筑及其他有价值遗存)保护及利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要求,开展立法背景资料收集、专项研究、调研论证、意见征询、草案起草等,完成《保护条例》起草阶段的相关工作。工作内容及成果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资料收集及分析:包括立法依据、参考资料、立法项目重点难点及存在问题分析,并形成文字资料;
2.征求意见及公示:征求《保护条例》涉及到的部门、管理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完成草案征求意见的修改完善及反馈工作,并形成文字资料;
3.《保护条例》草案(已完成征求意见修改后的版本);
4.《保护条例》起草说明;
5.《保护条例》注释稿。
三、招标金额:本次招标最高限价25万元。
四、服务周期:自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开始的七个月内完成所有工作;
五、评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价格+综合评分方法,其中,价格分占总分的40%,综合分占总分的60%,综合分包括工作方案和业绩等(详见项目评分表)。
六、投标人资质要求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
2.信誉良好,近三年没有违约行为或不良记录;
3.本课题研究不接受分包、转包;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七、投标人需提供的资料:
1.通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2.相关的资质证书及业绩、研究能力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具体要求见附表1);
3.投标报价书;
4.工作方案;
5.其他: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重要说明:1-4项缺一不可,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则作废标处理;其中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证明文件,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且能清晰判别证书有效性;营业执照副本未盖年审章的,请附工商登记查询年审登记查询截图或扫描页。)
八、时间要求:所有投标人于2018年4月8日17:00前将投标资料密封后交于市民中心C区1050(联系人:杨小姐,联系电话:88102545)。
九、结果公布:将在询价截止时间后十个工作日之内通知中标单位。
深圳市文物管理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