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1日讯 日前,广西印发《关于实施广西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9-2022)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革命文物保护网络,基本健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全面改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状况,全面提高革命文物展示利用水平,全面提升革命文物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教育功能,进一步完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革命文物公共服务水平,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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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将实施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工程、革命文物资源普查工程、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长征文化线路整体保护利用工程、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精品工程、革命文物宣传传播工程等几大重点工程,进一步扩大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档案馆对外开放,对可以公开的近现代历史文献、党史和军史史料、革命文物资料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提供给社会研究利用。进一步深化拓展湘江战役旧址等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以全州、兴安、灌阳、龙胜、资源等革命文物集中地区为重点,推进桂北长征地区、左右江革命老区、桂东南广西早期党组织发展地区等地革命文物的整体规划、连片保护、统筹展示、示范引领,全面做好全区革命文物和红色标语保护利用工作。积极争取更多的县(市、区)进入国家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
意见明确,将抓好重点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的改建扩建项目,积极支持具有重大政治历史意义的革命史迹纪念馆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的保护维修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辛亥革命、五四运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重大历史事件的遗址遗迹、纪念设施、文物藏品保护展示项目,遴选展现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代表性遗址遗迹、纪念设施、文物藏品进行保护展示试点。健全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革命文物保护事业经费投入机制,拓宽社会资金投入革命文物保护的有效途径,充分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革命文物保护的积极性,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两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以下为政策原文:
关于实施广西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9-2022年)的意见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实施广西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9-2022年)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实施广西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9-2022年)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4日
为切实加强新时代我区革命文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实施广西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9-2022年)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百色起义90周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迎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等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事件,实施广西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统筹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传承,深入挖掘革命文物资源和价值,加强革命文物保护修复和展示传播,深化革命文物利用创新,进一步提升革命文物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教育效果,不断弘扬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充分发挥革命文物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作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确保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对容易受损、尚未落实保护措施的革命文物实施重点保护。坚持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妥善处理革命文物保护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突出社会效益,强化教育功能,提升传播能力。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推进体制机制、方法手段改革创新,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中小学教育、干部教育相结合,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相结合,与文化建设、旅游发展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祉改善相结合,不断增强革命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查清全区革命文物资源状况,进一步提升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革命文物安全形势不断改善;全面排除自治区级以上革命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隐患,革命文物保存状况良好;有效落实市县两级革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革命文物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博物馆管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革命文物利用率普遍提升,革命文物陈列展览质量明显提高。到2022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革命文物保护网络,基本健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全面改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状况,全面提高革命文物展示利用水平,全面提升革命文物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教育功能,进一步完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革命文物公共服务水平,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革命文物资源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独特作用更好发挥。
四、主要任务
(一)夯实革命文物基础工作。开展革命文物资源调查,实行革命文物定期排查制度,各级宣传、文物部门要对本地革命文物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摸清本地革命文物数量、保存状况等基础信息。分批公布全区革命文物名录,建立革命文物数据库,推进革命文物资源信息开放共享。加强对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整理、调查和征集工作。做好馆藏革命文物的认定、定级、建账和建档工作。
(二)加大革命文物保护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家革命旧址维修保护行动计划和馆藏革命文物保护修复计划的要求,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维修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加强革命文物保护规划编制,以设区市为单位,统筹开展革命旧址和馆藏革命文物保存现状评估,开展革命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制订保护修复计划和预防性保护计划,落实各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馆藏文物技术保护方案,确保全区所有革命文物保存状况基本良好。及时把新发现的革命文物依法纳入保护范畴,把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落实专人专款开展革命文物保养维护工作,落实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落实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保护措施,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革命文物和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设施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兴办红色博物馆,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在博物馆的设立、社会服务、规范管理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拓展革命文物利用途径。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革命文物类文物保护单位开放计划,积极探索把革命文物类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工作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各级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管理使用的革命文物类文物保护单位应全部对外开放,其他部门管理使用的应尽可能对外开放。鼓励和支持非国有革命文物类文物保护单位向公众开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革命文物,应在重点区域开辟宣传展示空间,或在合适位置设立纪念标志或铭牌说明。结合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重要历史人物和中华民族传统节庆,依托革命文物资源组织开展各类纪念活动。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结合实施广西当代文学艺术创作工程三年规划,加强引导扶持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爱国主义题材、军事题材为主题的文艺作品创作,推出一批立得住、传得开、留得下的革命题材文学、影视剧、美术、歌曲等红色文化精品力作。推进革命文物与旅游融合,打造红色旅游品牌,培育以革命类博物馆和革命旧址旅游为主的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推进红色旅游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活动。加大军队系统革命文物展示利用力度,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适时对外组织开展参观、瞻仰、纪念等活动。
(四)提升革命文物展示水平。坚持有址可寻、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着力策划打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做到见人见物见精神。完善革命文物改陈布展管理机制和支持政策,深化研究、及时补充体现时代精神的展陈内容,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基本陈列超过5年的可进行局部改陈布展,基本陈列超过10年的可进行全面改陈布展。建立革命博物馆纪念馆、自治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陈内容和解说词研究审查制度,宣传、文物、党史文献部门要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好政治关和史实关,增强展陈说明和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坚持展示方式与展陈内容相得益彰,适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的互动性体验性。坚持节俭办展、绿色办展,做到因地制宜、够用适用,力戒贪大求洋、富丽堂皇。
(五)创新革命文物传播方式。开展经常性、普及性的革命传统教育宣传活动,强化革命文物教育功能,提升传播能力,突出社会效益。积极策划举办蕴涵广西红色文化的革命主题系列展览、展演、展播、展映等活动,支持制作刊播革命文物故事短片,推进革命主题文艺作品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推动学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等与革命文物单位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将革命传统教育和革命文物知识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编制专题教材,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革命旧址和革命博物馆。推进“互联网+”革命文物,对我区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重大活动和突出成果进行多维度立体式全覆盖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氛围,拓展爱国教育覆盖面,传承革命传统,弘扬革命精神。
五、重点工程
(一)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工程。以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为主线,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时间节点,系统开展百年党史文物、文献、档案、史料调查征集,强化湘江战役、百色起义、桂林抗战文化城的重大文物影像图文的征集,全面提升反映百年党史的重大事件遗迹、重要战役遗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人物旧居保护展示水平,创新阐释和广泛宣传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贡献。进一步扩大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档案馆对外开放,对可以公开的近现代历史文献、党史和军史史料、革命文物资料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提供给社会研究利用。鼓励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党史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加强合作,联合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研究和广西重大革命事件、重要革命人物、重点革命线路等专项研究。
(二)革命文物资源普查工程。对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遗址遗迹、纪念设施、文物藏品进行排查梳理。依托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结合全国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备案工作,对全区革命文物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做好革命文物认定和定级,分批分级公布革命文物名录,建立完善革命文物资源目录和专题数据库,推进革命文物资源信息开放共享。
(三)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进一步深化拓展湘江战役旧址等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以全州、兴安、灌阳、龙胜、资源等革命文物集中地区为重点,推进桂北长征地区、左右江革命老区、桂东南广西早期党组织发展地区等地革命文物的整体规划、连片保护、统筹展示、示范引领,全面做好全区革命文物和红色标语保护利用工作。积极争取更多的县(市、区)进入国家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
(四)长征文化线路整体保护利用工程。以中央红军长征路线为基础,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保护标准、统一配套设施建设,显著改善长征文物的保存状况和环境风貌,加强以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纪念园为核心的桂北红军长征文化品牌的整体规划,丰富长征精神的展示主题和展示手段,打造全程贯通的“重走长征路”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实施桂北长征文化线路保护总体规划,建设桂北长征文化线路保护利用示范段。加快推进湘江战役红军遗骸收殓保护工作和桂北长征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做好革命文物发掘、认定和保护工作。
(五)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精品工程。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为基本对象,从文物保护利用实际出发,组织申报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革命旧址保护重点工程,显著改善革命文物的保护状况。抓好重点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的改建扩建项目,积极支持具有重大政治历史意义的革命史迹纪念馆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的保护维修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辛亥革命、五四运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重大历史事件的遗址遗迹、纪念设施、文物藏品保护展示项目,遴选展现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代表性遗址遗迹、纪念设施、文物藏品进行保护展示试点。推介一批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迎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革命文物系列陈列展览精品,策划举办中国共产党广西百年党史文物大展。
(六)革命文物宣传传播工程。积极参与配合国家拍摄百集革命文物故事微视频、百集革命旧址短片、百集革命人物纪录片。制作传播广西革命文物故事短片、微视频、纪录片等。举办“信仰伴我成长———党史微视频大赛”“红色旅游微视频大赛”等系列活动,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大革命文物宣传力度。建立革命文物宣传活动联络员机制,每年培训一批革命文化、红色文化、党史文化宣传员。建设一批革命文物类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广西中共党史教育基地,建成一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基地,推介一批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开发一批革命文物宣传产品和文化产品。鼓励同一类型革命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协作,成立革命文物保护展示联盟,举办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论坛。编制广西革命文化知识系列丛书和图录,举办“讲好革命故事”演讲比赛,推介一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优秀案例。推动建立革命文物进校园长效机制,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革命旧址管理机构每年开展中小学生专门讲解服务或教育活动平均次数达到5次以上。发挥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和革命遗址对青少年的教育功能,建立自治区级红色育人实践基地。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建立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党史研究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广西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参加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区革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宣传部门统筹、文物部门具体推进,党史、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等部门配合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将革命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研究重大事项,解决重要问题,落实保护责任。加强军地沟通协调,统筹保护利用好军地革命文物资源。
(二)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革命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作为支持重点,切实保障革命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健全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革命文物保护事业经费投入机制,拓宽社会资金投入革命文物保护的有效途径,充分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革命文物保护的积极性,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两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完善文物保护资金绩效评估体系,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经费使用监督审计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法规政策。鼓励各地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针对各级革命文物,制定完善保护利用规划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支持力度。创新促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全区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和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打造。
(四)加强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职责,明确负责革命文物工作的机构和力量,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革命博物馆纪念馆人员力量,确保革命文物有专门的管理机制、专业的管理人员。
(五)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建立全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情况督查评估机制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督促检查,实行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情况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