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互联网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黑文旅发〔2019〕77号
各市(地)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各市(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进一步规范全省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确保全省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各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网络意识形态的重要性,督促属地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落实《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文市发〔2016〕33号)、《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文市发〔2013〕39号)等法规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和审核人员,确保风险可控。对没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应要求其立即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新证。
二、加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自2019年6月10日起,要立即开展对本辖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互联网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清理“僵尸企业”。要求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于1个月内提交取得许可证以来的经营情况报告。对取得许可证超过180日且逾期未提交经营情况报告或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将名单提交省文旅厅,省文旅厅将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注销相关企业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将注销企业信息报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备案。
三、明确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监管范围和内容。要明确属地企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内容,划定红线,加强动态监测,制定日常巡查标准,完善监管制度,要求属地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禁止的内容,不得利用虚假图像、视频、音频“替换”“伪造”人物形象。要加强对属地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特别是网络表演企业的实时监控,出现内容问题和舆情信息,要第一时间妥善处理。在防控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处置的突发事件或对市场主体采取的重大措施,要及时上报。
四、建立沟通渠道,注重工作配合。各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确保与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沟通渠道畅通。通过约谈企业负责人、召开通气会、建立网络聊天群组等方式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快速准确传达管理要求。要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网信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相互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做好互联网文化市场的日常监管、巡查工作。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积极主动搜集、研判涉黑涉恶涉乱线索,特别是对执法过程中遇到阻力、执行不下去等问题,做好整理、登记,作为线索报当地扫黑办和上级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深挖案件背后的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各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于2019年6月10日前确定并报送一名联系人,于8月10日前将第一批需要注销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名单(公示结束无异议)分别报至省文旅厅市场管理处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
联系人:肖金梅(市场管理处) 电话:0451-82652344 邮箱:309848188@qq.com;李春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 电话:0451-87733328 邮箱:whtlcj@163.com;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