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0日讯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简称“方案”),决定从即日起至7月底开展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
方案提出,扩大文化旅游消费行动。省内开放的A级旅游景区(不含温泉旅游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项目)实行门票全免,通过预约分时段进入景区。向旅行社暂退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方案明确,通过多彩宝APP和商场发放5000万元多彩贵州消费券,在餐饮、购物等领域消费时抵扣相应费用。支持省内相关金融机构通过"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向务工人员发放2000万元消费券。
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
一、扩大文化旅游消费行动(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省内开放的A级旅游景区(不含温泉旅游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项目)实行门票全免,通过预约分时段进入景区。
2.继续推动落实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用好7500万元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困难文化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复营,促进文化旅游消费。
3.向旅行社暂退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4.推出"云旅游" "云展播"等系列产品,开放网上博物馆、数字图书馆。
二、扩大汽车消费行动(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贵阳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5.鼓励消费者购买我省重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乘用车,前1万台每台车给予10000元购车消费补贴。
6.对在合作汽车零售企业新购置和"以旧换新",并在省内落籍的普通燃油乘用车,前2万台每台给予2000元加油抵扣券。
7.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8.公务用车6月底前在省内汽车销售企业依法完成采购。
三、扩大零售餐饮消费行动(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总工会、华创证券)
9.通过多彩宝APP和商场发放5000万元多彩贵州消费券,在餐饮、购物等领域消费时抵扣相应费用。支持省内相关金融机构通过"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向务工人员发放2000万元消费券。
10.安排促消费活动资金2000万元,开展"多彩贵州·暖心消费"活动,对积极参加活动的大型商场、餐饮酒店等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11.4月30日前发放全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会福利消费券,并积极与有关企业合作开展优惠促销活动。
12.支持省内重点家电生产企业开展价格折扣优惠活动。
四、实施消费扶贫行动(牵头单位:省扶贫办、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总工会)
13.组织各级预算单位通过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等方式,加大对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力度,将省内公共机构对我省农产品的采购率提高到80%以上。
14.推动大型酒店、餐饮、商超等采取"以购代捐" "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贫困地区产品,我省农产品在省内市场占有率提高到60%以上。
15.实施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央视"广告精准扶贫"、"新消费+新零售"推广等宣传促消费扶贫十大行动计划。
16.鼓励各级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在组织工会会员开展活动时,优先将目的地安排在深度贫困地区,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
五、实施培育新兴消费行动(牵头单位:省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贵阳市人民政府)
17.鼓励贵州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商提供信息消费优惠活动。
18.5G基站实现"县县通",对每个5G 基站建设给予2000元补贴,加快推动形成新的信息消费。
19.安排不低于500万元资金向各类云服务消费企业用户发放"云使用券",支持企业上云用云。
20.以贵阳为试点,加快建设配置社区冷藏与常温自助提货柜,推广"签约农产品生产基地-自主分拣加冷链配送-居民网上下单加隔天自主提货"的直供模式。
21.支持贵阳市及有条件的市州所在地城市对超市、商圈等延长营业时间提供电费补贴,鼓励延长消费时间。
22.支持发展"智能+""宅经济""母婴经济"等消费新业态,给予科技资金支持。
六、实施降本减负纾困行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3.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市场主体,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24.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5.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租,在前期已减免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减免政策。
26.到2020年6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7.到2020年4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8.切实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要抓好宣传引导,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全力提高消费市场活跃度。省政府办公厅督查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促消费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