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0日讯 20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发布《关于开展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浙江省将着力培育一批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示范项目、示范产品和一批拥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的文化和旅游放心消费品牌,形成可供借鉴和推广的经验模式,不断壮大文化和旅游“双万亿”产业的综合实力。
《通知》明确参与申报试点的城市需根据探索经验模式、把握需求导向、拓展市场空间、构建消费监管体系、健全绩效评估机制等五方面重点工作任务,提出试点期内的探索重点、创新举措和实现路径。
根据《通知》,试点城市需以全域旅游、“百千万”工程等为抓手,着力推动景区城、景区镇、景区村建设项目落地;推动演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开发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培育“文旅+”新业态;围绕“四条诗路”文化旅游带、“十大海岛公园”、“十大名山公园”、百条特色文化和旅游精品线路等大花园建设重点,鼓励建设多种业态融合的文旅消费集聚区;围绕文旅消费新需求,每年组织举办文化和旅游消费季(月)等多种形式的活动,着力打造有影响力的地域文旅消费品牌。
此外,试点城市还需把握文旅消费数字化发展新趋势,创新“互联网+文旅”消费模式,大力推动文旅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施智慧旅游便民示范工程,推出“20秒景点入园”“30秒酒店入住”等智慧旅游便民服务场景,提高文化和旅游消费的便利度;要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做好文化和旅游消费数据的收集监测、分析应用和及时报送工作。
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为试点时间,试点城市需每半年将试点工作情况及相关成果报送至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宁波市已是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积极争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通知》明确此两市不再申报省级试点城市,但其所辖的县(市、区)可申报省级试点城市。>>>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开展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
浙文旅产〔2020〕8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尽快恢复振兴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 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实施意见》(浙文旅产〔2020〕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疫后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快速回暖与扩容提质,推动我省文化和旅游“双万亿”产业高质量发展,经报省文改办同意,决定开展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准确把握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新特点新趋势,以深化文化和旅游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进一步激发城乡居民的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探索建立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良性机制,加快构建现代文化和旅游消费体系,推动我省文化和旅游消费总体规模持续增长,以高质量的文化和旅游供给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大力推动文化和旅游各领域、多方位、全产业链的深度融合,着力培育一批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示范项目、示范产品和一批拥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的文化和旅游放心消费品牌,形成可供借鉴和推广的经验模式,不断壮大文化和旅游“双万亿”产业的综合实力,助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城市重点任务
(一)开展先行先试,探索促进文旅消费新路径。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托文化和旅游的消费基础,在全省确定一批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推动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试点经验。试点城市要因地制宜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整合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支持力度,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举措,探索形成具有示范意义、可持续和可复制推广的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的经验模式和实践成果。
(二)把握需求导向,大力完善文旅消费新供给。要以全域旅游、“百千万”工程等为抓手,着力推动景区城、景区镇、景区村建设项目落地。加快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大力优化文旅消费环境,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推动演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引导有条件的博物馆、美术馆、非遗馆等文化单位培育成景区景点,大力开发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培育“文旅+”新业态。要围绕“四条诗路”文化旅游带、“十大海岛公园”、“十大名山公园”、百条特色文化和旅游精品线路等大花园建设重点,鼓励建设多种业态融合的文旅消费集聚区。要做实做好“诗画浙江·百县千碗”工程,规划落地特色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街区、小镇等消费平台。要围绕文旅消费新需求,每年组织举办文化和旅游消费季(月)等多种形式的活动,着力打造有影响力的地域文旅消费品牌。
(三)拓展市场空间,培育激发文旅消费新动能。把握文旅消费数字化发展新趋势,创新“互联网+文旅”消费模式,大力推动文旅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促进文旅消费扩容提升。要从时间上延长消费链条,激发夜间文旅消费潜力,建设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大力发展夜间文旅经济。从空间上拓宽消费群体,满足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偏好群体的消费需求,用新供给激发内需潜力。从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文艺团体、创意设计机构创作生产文化旅游产品着手,激发文旅消费市场主体活力。加强对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引导,鼓励组织方式灵活多样的疗休养,发挥带薪休假和疗休养的带动作用。鼓励实施景区门票减免、淡季免费开放、演出门票打折等政策,更好地增强文旅消费的体验感、幸福感、获得感。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各地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在征得人民银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发行文化和旅游消费联名银行卡并给予特惠商户折扣、消费分期等用户权益。探索建立入境旅游客源激励机制,着力扩大入境旅游群体。
(四)提高服务水平,着力构建消费监管新体系。实施智慧旅游便民示范工程,推出“20秒景点入园”“30秒酒店入住”等智慧旅游便民服务场景,提高文化和旅游消费的便利度。打造一站式公共服务、一网式品牌推广、“一张卡”体验消费、一体化市场监管的服务体系。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构建“全覆盖、无死角”的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推动文化和旅游企业建设成为放心消费单位。要联合金融机构创新抵质押贷款模式和金融监管机制,创新文旅产业信贷产品和服务,为文旅产业发展注入新活力。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推广文旅执法与公安、市场监管、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协同的监管模式,全面加强文旅市场监管,促进文旅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五)重视数据采集,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新机制。要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做好文化和旅游消费数据的收集监测、分析应用和及时报送工作。要建立本地区文旅消费评估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绩效评估。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和不足,形成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并加以宣传推广。要针对试点工作中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形成课题研究成果,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为其他地区发展提供借鉴和经验。
三、试点城市申报与确定
试点城市应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进行申报。各地文化和旅游局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等部门,做好试点城市申报的基础工作。县(市、区)申报试点城市应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备。杭州市、宁波市已是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积极争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不再申报省级试点城市,但其所辖的县(市、区)可申报省级试点城市。申报试点的城市,要根据本通知所明确的重点任务,提出试点期内的探索重点、创新举措和实现路径。试点城市名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及专家共同审核确定,并报省委宣传部、省文改办备案。
四、试点时间与安排
1.试点时间为两年,从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
2.请各地于2020年5月25日前将试点城市的申报表(见附件)和试点工作方案(A4纸统一装订成册,加封面)等一式五份报省文化和旅游厅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杭州市曙光路53号),并同步通过浙政钉报送电子版。联系人:付丽萍,电话:0571-85085835,13967016232。
五、激励机制
(一)试点工作突出的城市有优先申报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资格。
(二)试点城市可优先享受相关平台认定、项目申报等。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认真组织发动,积极申报省级城市试点,制订具体详实的试点工作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申报函件。
(二)在试点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宣传报道和相关统计监测工作。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地开展试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适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四)试点城市每半年将试点工作情况及相关成果报省文化和旅游厅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