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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因素+项目”有效分配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

2020-04-21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编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1日讯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联合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印发《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计六章二十六条,明确专项资金分配将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资金支持的方向、相应的职能任务及相关的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分配。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将主要包括: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数字)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全省中波发射台运行维护;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及省级运行维护;全省县级广播电视节目共享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农村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补贴;其他广播电视覆盖方式的建设及运行维护;以及扶贫、救灾等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20-2024年。江苏省财政厅将会同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评估,并结合评估结果调整专项资金期限。>>>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办法》全文: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全省广播电视覆盖水平和覆盖质量,促进广播电视内容供给提质增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推动全省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广电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数字)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包括:与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数字)相关的工程建设、覆盖网管理、传输网络租用、系统更新改造、设备维修、水电费用、备品备件、日常维护、运维演练等。

(二)全省中波发射台运行维护。包括:全省中波发射台的系统更新改造、设备维修、水电费用、备品备件、日常维护、运维演练等。

(三)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及省级运行维护。包括:应急广播省级平台的工程建设、系统更新改造、设备维修、水电费用、备品备件、日常维护、运维演练等;省级对经济薄弱地区县级应急广播系统建设补贴等。

(四)全省县级广播电视节目共享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包括:县级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交流共享奖励,补充采购广播电视节目和纪录片,共享平台运行维护等。

(五)农村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补贴。对全省经济薄弱地区农村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给予基本收视维护费补贴。

(六)其他广播电视覆盖方式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包括:微波、直播卫星等覆盖方式的工程建设、系统更新改造、设备维修、水电费用、备品备件、日常维护、运维演练等。

(七)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批准的其他项目,如扶贫、救灾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资金支持的方向、相应的职能任务及相关的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分配。其中: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数字)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全省中波发射台运行维护、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及省级运行维护等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或按政府采购结果支付;农村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项目按实际收看有线电视的低保户数及相应的收视减免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县级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交流共享奖励费用按节目上传和下载量进行计算支付,广播电视节目和纪录片采购费用按政府采购结果支付,共享平台运行维护费用按定额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广电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合理划分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广播电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对省广播电视局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同省广播电视局做好年度专项资金的下达。

(四)会同省广播电视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年度专项资金下达工作。负责收回省直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广播电视覆盖工作。

(四)负责开展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下达资金。

(二)配合同级广电主管部门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会同同级广电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设区市、县(市)广电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管本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工作。

(二)负责本地区年度广播电视覆盖项目相关材料的审核报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覆盖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规范使用专项经费,确保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二)自觉接受财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按要求向广电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评价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支出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广播电视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广播电视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应配合当地广电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不能截留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承担的公共服务任务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调整资金使用范围的,应当报省广播电视局、省财政厅同意。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广播电视覆盖无关的项目,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等一般性支出,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各地广电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市、县(市)广电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广播电视覆盖资金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报送省广播电视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广电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广播电视覆盖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广电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广播电视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20-2024年。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广播电视局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评估,并结合评估结果调整专项资金期限。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6日起施行。《江苏省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