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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加强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

2020-06-05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编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5日讯 近日,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青海省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青海省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事宜进行了系统规定。

办法指出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村(牧)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主要服务方式和内容包括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文体活动,指导民间文艺团队、文化大院、文化户等农牧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利用农家书屋组织群众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为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等等。

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专职文化管理员由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方式产生并逐步配齐。采取“县区聘”、“乡镇管”、“村级用”的办法为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备专职文化管理员。还未配备文化管理员的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村委会成员或具有文艺特长的村民兼职。鼓励“三区人才”“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农村文化志愿者等参与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作。 >>>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青海省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青海省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第3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3日

青海省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充分发挥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整合资源、因地制宜、社会参与、惠及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成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第二章 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村(牧)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六条 县(区)级文化馆、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对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指导、辅导和流动文化服务,向其配送文化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按照我省农区“十个一”、牧区“8+2”标准进行建设,同时配备图书、音响、乐器、演出服装、电脑、广播器材等必要设备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统一配挂“XX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标识,悬挂在醒目位置。

第八条 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图书等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因建设规划需拆除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第三章职能和服务

第十条 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政策宣传、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文化惠民服务项目与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相衔接,创新服务形式和内容,并强化与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协作,共同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

第十二条 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服务方式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供信息服务,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

(三)指导民间文艺团队、文化大院、文化户等农牧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四)成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服务点的,依托总馆配送的公共文化资源,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五)利用农家书屋组织群众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为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六)设立数字驿站,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七)协助农村牧区电影放映员组织农牧民群众集中观赏电影。

(八)协助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工作。

(九)组织引导群众开展文体活动,应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推出特色服务项目。

(十)结合乡村旅游,开展旅游咨询、旅游宣传等服务。

(十一)协助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向群众免费开放,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实行错时开放,提高利用效率。因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4次以上群众文体活动。

第四章人员和经费

第十六条 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专职文化管理员由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方式产生并逐步配齐。采取“县区聘”、“乡镇管”、“村级用”的办法为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备专职文化管理员。还未配备文化管理员的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村委会成员或具有文艺特长的村民兼职。鼓励“三区人才”“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农村文化志愿者等参与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作。

第十七条 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管理员应根据当地群众实际需求,组织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活动,引导农牧民自发开展群众文体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员进行定期培训。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

第十九条 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当地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省、市(州)级财政应当对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和内容建设、设备更新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第五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应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借助文旅大数据平台等手段,对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服务效能开展督促检查,完善群众需求反馈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在农牧区文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专兼职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核减文化活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