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6日讯 6月15日,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了《吉林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吉林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及所属事业单位等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在省内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的节庆活动和以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为名,举办的相关庆祝活动中,除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外,活动名称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 未经相关外事部门同意,活动名称不得冠以“国际”等字样。
另外,细则提出严格控制节庆活动的周期化、系列化。举办节庆活动原则上不搞周期化,确需定期举办的,应专项报批。对于由多个子项目组成的综合性节庆活动,原则上仅审批主体活动,子项目中如有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以下为细则原文:
吉林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节庆活动举办行为,加强对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发展,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具体要求,依据《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清组发〔2019〕1号),结合全省节庆活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一)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及所属事业单位等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在省内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的节庆活动。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以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为名,举办的相关庆祝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节庆活动根据活动主题划分为:
公祭类、历史文化类、旅游类、特色物产类、机关单位成立类、行政区划变更类、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等。
(一)公祭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祭祀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祭拜做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纪念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以传承优秀文化、激发爱国热情、弘扬传统美德、增进民族团结为主旨,举办的祭拜性庆典活动。
(二)历史文化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展示历史传统文化与当代人文特色为主题,以推动文化艺术繁荣发展为主旨,举办的文化艺术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旅游类节庆活动,是指依托当地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旅游资源,为提升当地旅游形象、扩大市场影响、发展旅游业而开展的节庆活动。
(四)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展示和推广当地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工农业产品、自然物产等资源为主题,且不涉及商贸展销的节会庆典活动。
(五)机关单位成立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机关单位成立为主题组织开展的纪念性庆典活动。
(六)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行政区划单位的设立、撤销,隶属关系的变更、命名、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驻地的迁移等事宜为主题,组织开展的节庆活动。
(七)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为主的重大工程奠基或者竣工之际举办的庆典活动。
第四条 全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省节庆活动管理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省文化和旅游厅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接受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负责节庆活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节庆活动实行中央和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
第六条 本细则不适用以下范围:
(一)建交周年庆祝活动、国家年活动等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节庆活动。
(二)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社会民众自发自愿参与开展的社会性节庆活动。
(三)国家规定举办的烈士公祭活动和现当代重大革命历史事件纪念活动。
(四)各类“主题日”“宣传周”“演出季”等文化艺术活动。
(五)各类以旅游、物产名义举办的会议、展销与宣传推广活动。
(六)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非跨区域跨部门的内部庆祝活动。
第二章 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节庆活动分级审批和分级管理范围:
(一)需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
1.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
2.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单位等举办的公祭类节庆活动;
3.省会城市举办的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
4.自治州、自治县成立逢十周年纪念庆祝活动。
(二)省委、省政府负责审批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除第(一)款中2、3、4项以外的节庆活动。
(三)省委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负责审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除公祭类以外的节庆活动。
第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是全省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根据领导小组授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联系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
(二)对省委、省政府批转领导小组办理的节庆活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申办主体。
(三)对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再次举办且节庆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和周期无变化的节庆活动项目,以领导小组名义受理和审核其备案申请,并函复申请备案主体。
(四)汇总各地各部门报送的节庆活动项目总结报告和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起草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报告报送领导小组。
(五)协调相关方面对节庆活动项目进行科学评估管理;
(六)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委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指定具体内设机构,负责对报本部门、本单位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将审批同意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节庆活动项目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条 各市(州)党委、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安排本级、所属部门及县(区、市)组织的节庆活动,负责向省委、省政府请示和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再举办新的各类节庆活动。确需举办的,应按程序从严审批。
第十二条 节庆活动申请程序:
(一)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首届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6个月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审批申请,报送日期距节庆活动拟定举办日期不足2个月的,将不予受理。已批准的节庆活动再次举办,由主办单位提前3个月向国清组提出备案申请,申请日期距节庆活动拟定举办日期不足1个月的,将不予受理。
节庆活动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等要件之一有变化的,应当按举办首届节庆活动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省委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的;长春市举办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的;自治州(县)举办成立逢十周年庆祝活动,应当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时间通过省委、省政府,省委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向党中央、国务院或国清组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需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月归口向省委、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日期距节庆活动拟定举办日期不足30个工作日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首届节庆活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示,须包括活动名称(涉外节庆活动须提供中英文名称)、活动内容(包含是否评奖及设奖情况)、规模、时间、地点、周期、举办单位及举办依据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举办的,应提供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三)活动总体方案(含拟邀请领导、外宾范围)。
(四)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
(五)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材料(公祭类);
(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外事、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复函;
(七)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在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审批申请前,须事先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须由省委、省政府、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组织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并书面征得文化和旅游部同意。
(二)申请举办历史文化类或旅游类节庆活动,须书面征得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
(三)申请举办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应事先书面征得省商务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同意。
(四)申请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应事先书面征得省民政厅同意。其中,申请举办自治州、自治县成立逢十周年庆典活动的,须书面征得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民政部同意。
(五)申请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节庆活动,须书面征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省外事办公室同意。其中,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同意以及重要敏感外事事项的,须书面征得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须报业务领域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审批同意的,须书面征得该机关同意。
(六)申请举办节庆活动涉及评奖的,须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须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节庆活动,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省委、省政府收到各地区、各部门举办节庆活动的申请材料后,批转领导小组办理。
(二)领导小组授权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审议,形成审核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后,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申报主体。
(三)主办单位根据批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举办节庆活动,并在该节庆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总结报告(包括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节庆活动的审批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从严审批,注重实效。
(一)严格控制节庆活动的周期化、系列化。举办节庆活动原则上不搞周期化,确需定期举办的,应专项报批。系列化节庆活动审批实行一节一报批的原则。对于由多个子项目组成的综合性节庆活动,原则上仅审批主体活动,子项目中如有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二)严格控制举办行政区划变更、机关单位成立类的纪念性庆典活动。
1.各市、县一般不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省会城市、自治州、自治县逢十逢百周年确需举办的,按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2.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批。
(三)严格控制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节庆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第十七条 节庆活动审批遵循单一申报主体原则。对于多个部门、单位联合申请举办的节庆活动,申报和批复主体实行项目主导方或举办地优先原则。
第十八条 节庆活动应该规范名称,表述准确,名实相副。除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外,活动名称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 未经相关外事部门同意,活动名称不得冠以“国际”等字样。活动名称原则上不得并列出现多项活动。包含地名的节庆活动变更名称时,原则上不得删除地名表述。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向上级报告其他事项的文件中涉及的举办节庆活动事项,不作为上级部门同意其举办节庆活动的依据,应按规定提出正式申请。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节庆活动的备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应按程序进行备案。
(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由主办单位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三)各地、各部门应将本年度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应履行以下备案程序:
(一)由主办单位于向领导小组报送备案申请。
(二)领导小组授权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备案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函复主办单位,并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应书面通知主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对备案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有规定组织,并在该节庆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节庆活动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请示或备案函:包括活动名称(涉外节庆活动须提供中英文名称)、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周期、举办单位等,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二)首届或上一届节庆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主办的,应提供其共同主办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四)本届活动总体方案(含拟邀请领导、外宾范围)。
(五)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
(六)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上届节庆活动总结(包括经费使用情况)。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根据节庆活动管理需要,协调和组织相关方面,对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组织评估工作,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节庆活动举办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未按规定履行程序,擅自“造节”“办节”。
(三)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
(四)党政机关与企业联合举办节庆活动。
(五)以举办活动为由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收费、摊派、拉赞助,转嫁费用。
(六)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
(七)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八)以挂名主办节庆活动为由变相收取费用。
(九)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十)其他违规违纪情形。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 邀请重要外宾出席节庆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出邀请。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加强对节庆活动的预算控制和财务收支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届。未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一律不得列入预算,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活动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节庆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耗资较大、奢侈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规定进行处理,或转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各级应急、市场监管、卫生等公共安全部门加强对节庆活动的安全监管,压实安全责任,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和部门,实施全过程控制,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对整改不到位的节庆活动,有权责令暂停举办。
第三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审计部门移送的违规线索,以及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追究主办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节庆活动管理工作实施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领导小组应于批准举办节庆活动后1个月内在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节庆活动管理部门应于批准举办节庆活动1个月内通过有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节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节庆活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节庆活动有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等违规举办行为的,节庆活动管理部门报请审批部门同意后,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通报、责令暂停举办等处罚措施;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取消举办资格、取消活动项目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02月15日印发的《吉林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吉清组发〔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