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8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日前联合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2 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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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国家林业方面的资金共分为林业产业发展支出、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森林资源培育支出、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国有林场改革支出五大类。方法中明确规定,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方面。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含湿地类型)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与相关治理,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湿地保护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生产救灾等林业防灾减灾,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保护补偿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不含国家公园内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
方法强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要结合工作任务和政策因素,适当向承担重大国家战略省份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业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省份,以及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所在省份倾斜。各省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倾斜政策,脱贫攻坚有关政策实施期内,向深度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倾斜。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报送本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