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7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近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福建省政府官网截图
《通知》提出了九条措施。其中,一是建立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责任机制。根据普查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其他特色价值等认定标准,将普查对象分类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将文化遗产特别丰富、古建筑集中成片分布的重点区域认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或传统村落,确保应留尽留、应保尽保。
二是建立城市更新改造中文化遗产先普查后征收制度。城乡建设中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特别是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得大拆大建。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旧城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要组织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和认定公布,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提出文化遗产和风貌保护措施。
三是建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控机制。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尤其是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听取文化遗产、建筑风貌主管部门和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意见,将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矢量数据库,及时共享给相关部门,跟踪督促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福建民居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魏金金/摄
四是建立省级专家技术审查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名录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省级专家技术把关作用,各地开展文化遗产普查认定、保护规划技术评审、保护传承和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方案审查时,省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五是建立定期评估监测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年1月份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是建立传统构件回收利用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组织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要指定专门单位,收集有价值的传统构件,用于当地风貌或风格相近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修缮维护。要组织公安、住建、文旅(文物)等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传统构件偷盗、违法违规贩卖等行为,对破坏文化遗产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七、创新活化利用机制。通过微改造的“绣花”方式,以小规模、渐进式的节奏,推动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历史空间复兴,承担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八、建立预警退出机制。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列入濒危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规定,责成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九是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线索;涉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以下为政策原文: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重要论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传统街区、保护好文物、保护好名城与发展经济同等重要。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责任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程序,推动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根据普查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其他特色价值等认定标准,将普查对象分类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将文化遗产特别丰富、古建筑集中成片分布的重点区域认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或传统村落,确保应留尽留、应保尽保。因普查不到位或因担心建设发展受到限制等情况而迟迟不认定公布、不申报的,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约谈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督促限期整改。对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和组织项目建设等未落实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及保护相关要求的,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文物局、文旅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信厅、林业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城市更新改造中文化遗产先普查后征收制度。城乡建设中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特别是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得大拆大建。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旧城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要组织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和认定公布,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提出文化遗产和风貌保护措施。未开展普查等工作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文物局)
三、建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控机制。完善建设项目多部门联审机制,建立文化遗产、建筑风貌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及时跟踪机制。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尤其是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听取文化遗产、建筑风貌主管部门和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意见,将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对建设项目涉及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的,有关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时,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将保护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将有关主管部门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单位。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矢量数据库,及时共享给相关部门,跟踪督促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物局、林业局)
四、建立省级专家技术审查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名录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省级专家技术把关作用,各地开展文化遗产普查认定、保护规划技术评审、保护传承和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方案审查时,省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文物局)
五、建立定期评估监测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年1月份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发现存在不及时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违反保护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以及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属地应及时整改并反馈落实情况。(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文物局、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信厅)
六、建立传统构件回收利用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组织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要指定专门单位,收集有价值的传统构件,用于当地风貌或风格相近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修缮维护。要制定传统构件回收、存储保护、再利用等各环节管理制度,防止被盗、流失或损毁。要组织公安、住建、文旅(文物)等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传统构件偷盗、违法违规贩卖等行为,对破坏文化遗产行为形成强大震慑。(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住建厅、文旅厅、文物局)
七、创新活化利用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融入城乡建设发展大局,让传统文化融入现代生活,增强城乡文化底蕴,保护传承历史文脉。通过微改造的“绣花”方式,以小规模、渐进式的节奏,推动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历史空间复兴,承担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鼓励各地探索出台推进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功能置换等措施,在确保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本体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活化利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文物局、自然资源厅)
八、建立预警退出机制。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列入濒危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规定,责成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整改不到位的,撤销称号,并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文物局、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
九、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省、市、县三级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加强定期检查、跟踪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线索,认真组织甄别,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督促整改;涉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等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文物局、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工信厅、林业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