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6日讯 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获悉,近日,《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发布。
根据《管理办法》,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满足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诚信守法经营1年以上;年接待游客达到500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对地方经济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能安排5人以上就业等条件的发展成长性良好的乡村旅游经营实体,均可申请乡村旅游示范点。
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依据《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标准》,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定总分值为1000分,评定三星级需达到700分以上,评定四星级需达到800分以上,评定五星级需达到900分以上。其中,三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将由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评定,成熟一批,评定一批;四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由五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评定,每年评定一次;五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由市级文化旅游部门在评定运营1年以上的四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中初评推荐,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评定,每两年评定一次。
《管理办法》明确,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必须按相关标准先行自检自评。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的产生,将严格按照“自检—自评—申报—初评—(复评)—评定—审核—公示—公告—授牌”的程序进行。
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四星级以上乡村旅游示范点还将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复核,两年复核一次。对于复核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严重方面舆论事件的特色旅游村,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命名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指出,被取消等级的乡村旅游示范点,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