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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资格认定考试有关考试考务费事项的通知

2021-09-1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编辑:

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

为规范相关考试、考务费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收费

(一)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在组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时,向广东省司法厅收取考务费,由广东省司法厅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费由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直接缴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司法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403号)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司法厅收取的考试费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考务、考试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缴入国库的司法行政事业性收费”(103040350)科目。

二、关于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收费

(一)由文化和旅游部在组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

(三)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费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直接缴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文化和旅游部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9〕35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考试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缴入国库的文化和旅游行政事业性收费”(103042650)科目。

三、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