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增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旅游交流与合作,使旅游合作成果进一步惠及两岸民众,经商公安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现就内地旅行团乘邮轮从香港到台湾后,继续乘坐该邮轮前往日本或韩国旅游再返回内地组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团社应为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二、采取团队旅游形式,整团往返。
三、内地游客应同时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入出境香港和台湾,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入出境日本或韩国。
四、组团社派遣的领队应同时持有赴台旅游领队证和出境旅游领队证。在香港、台湾期间,领队应统一管理团队游客护照。
五、组团社组织该项旅游应同时填写《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六、组团社组织该项旅游须由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航次统一报请国家旅游局批准,原则上每省每航次人数不得少于100人。
七、组团社应严格按照批准事项操作执行,团队在台湾旅游按照《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在日本或韩国旅游按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该项旅游涉及跨区域组团的,按照《关于赴台旅游跨区域组团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