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古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完善工作制度,明确保护责任,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古建筑安全和合理使用,我局组织制定了《古建筑保养维护规程》,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建筑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个人)应充分认识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树立正确的古建筑保护理念,通过持续、规范、科学地开展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妥善处理病害威胁,保持古建筑的良好状态,延续古建筑的使用寿命,最大限度地保存、延续古建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坚持正确的古建筑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地方政府、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个人)应树立预防性保护的理念,将日常保养维护和岁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及时发现、记录、汇报和妥善处理古建筑病害,保持古建筑整洁、安全、稳定的良好状态,避免小病拖成大病、小修拖成大修。
(二)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在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中,应尽量减少对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人为干预和影响,必须采取的干预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且只用于最必要的部分。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古建筑进行保护处理,避免过度维修、过度使用、管理不善对古建筑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三)坚持抢救第一原则。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个人)在巡视检查中发现严重影响古建筑结构安全的情况时,应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其指导下采取必要的临时性抢险加固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情况特别严重的,应组织开展专项巡查,并根据巡查结果明确下一步措施。
三、明确古建筑日常保养维护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一)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个人)是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巡视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及时上报文物险情,汇总、整理资料档案,接受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做好监督、咨询和管理工作,审核、备案古建筑的年度巡视检查工作计划,为管理使用单位(个人)提供必要的政策和专业咨询,督促其认真履行日常保养维护责任。
(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做好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方式督促本地区落实古建筑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及时掌握古建筑险情状况。同时,指导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妥善处理地方上报的古建筑险情,按要求做好抢险加固工程报批工作。
四、积极探索、建立古建筑保养维护的保障体系。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全面掌握本地区古建筑保存现状,合理确定古建筑保养维护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区域,及时组织或指导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力度,为古建筑日常保养维护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二)各级地方政府应切实承担起文物保养维护的责任,在政策、经费、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保障,明确古建筑日常保养维护的责任主体、经费来源和保障措施,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
(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培训力度,结合人员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专项培训等普及专业知识,确保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个人)准确掌握保养维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操作要求,提升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国家文物局也将在培训工作中增加古建筑日常保养维护内容。
(四)国家文物局在申报、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时,将结合古建筑保养维护情况统筹考虑工程立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对因缺乏保养维护,造成文物重大险情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地方政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古建筑损毁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结合上述意见,现将《古建筑保养维护规程》一并印发,请你局(厅)组织、指导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和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个人)认真学习、尽快推行。同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组织编制适于地方操作的古建筑保养维护操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贯彻落实。
附件:《古建筑保养维护规程》
《古建筑保养维护规程》附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