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博函〔201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现就2014年度博物馆检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14年12月31日前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博物馆,均应参加2014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一)博物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的情况;
(二)博物馆藏品、展览、人员、机构变动情况;
(三)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开放服务工作情况;
(四)博物馆安全工作情况;
(五)博物馆财务管理情况。
三、工作程序
(一)凡参加2014年度博物馆年检备案的博物馆,应于2015年3月1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
1.《××博物馆2014年度年检登记表》3份(见附件1,电子版请从国家文物局网站下载,下同);
2.《××博物馆2014年度陈列展览情况统计》1份(见附件2, 电子版请以Excel表格式提供);
3.本单位2014年度工作总结 1份;
4.本单位2014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 1份。
(二)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年检材料的初审,并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
1.《××市(县)域博物馆2014年度年检备案情况汇总表》1份(见附件3,电子版请以Excel表格式提供);
2.《××市(县)域博物馆2014年度陈列展览情况汇总表》1份(见附件4,电子版请以Excel表格式提供);
3.博物馆提交的相关年检登记材料。
(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2015年4月25日前完成复核工作,并将以下材料(纸质、电子各1份)报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备案:
1.《××省(区、市)2014年度博物馆年检备案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电子版请以Excel表格式提供);
2. 《××省(区、市)2014年度博物馆陈列展览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电子版请以Excel表格式提供)
3.《××省(区、市)2014年度博物馆增减变动情况表》(见附件7);
4.《××省(区、市)2014年度博物馆工作总结》(重点梳理本省博物馆事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总结本省博物馆管理方面的主要举措及实施成效,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等)。
(四)我局将对各省(区、市)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年检结果进行备案复核,并统一汇总录入“博物馆管理平台”,供公众检索查询。
五、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博物馆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二)博物馆在2014年度遵守博物馆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正常向社会开放,无违法行为,无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三)博物馆登记名称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年检结论不得确定为合格;
(四)除依托历代墓葬、遗址、历史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而建的博物馆之外,展厅面积不足400平方米的,年检结论不得确定为合格;
(五)博物馆有违反博物馆管理法规的情形,情节较轻且及时补救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六)无正当原因,国有博物馆在2014年全年向社会开放时间少于300天,民办博物馆少于240天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七)博物馆在2014年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影响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造成严重影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八)博物馆已不具备《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成立条件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九)博物馆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五、年检监督
(一)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博物馆,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令其限期整改的通知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法人登记机关;
(二)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博物馆,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撤销同意其成立的审核意见,并由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其法人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
1. 《××博物馆2014年度年检登记表》
2. 《××博物馆2014年度陈列展览情况统计》
3. 《××市(县)域博物馆2014年度年检备案情况汇总表》
4. 《××市(县)域博物馆2014年度陈列展览情况汇总表》
5.《××省(区、市)2014年度博物馆年检备案情况汇总表》
6.《××省(区、市)2014年度博物馆陈列展览实施情况汇总表》
7.《××省(区、市)2014年度博物馆增减变动情况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1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博物馆处焦丽丹 010-56792096,传真:010-56792096,电子邮箱:jiaolidan@nch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