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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关于做好2015年度文物保护项目报审和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8-02    来源:办公室(外事联络司)    编辑:

文物办函〔2014〕2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国家文物局今年以来积极推进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网络报审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报审系统)顺利运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实现项目库管理,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效率稳步提高,推动了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为做好2015年度文物保护项目报审和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立项应更具针对性,注重工程类型差异。各级文物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类型和内容差异,进一步突出工程立项针对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工程、消防工程、防雷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环境整治工程、展示利用工程,以及文物本体保护工程中涉及的壁画、彩塑、石质文物保护内容,均需单独编制立项报告,不得纳入文物本体保护工程立项报告之中。项目内容复杂、工程量巨大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区分轻重缓急,综合工程紧迫性、实施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合理分期,分别申报工程立项。

二、工程立项报告的编写应突出准确性和规范性。立项报告的编写,应客观、准确、完整,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要求,既要真实反映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现状、存在问题,也要提出针对性的保护利用思路,以利于更好的指导工程方案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各地的反馈意见,国家文物局修订完善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格式,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试行)格式,现随本通知一并印发,请各地参照执行。

三、网络报审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内容齐备、形式合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时,应确保通过网络报审系统提交的评估材料齐备、格式规范。明确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评估材料包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函、国家文物局立项批复文件、技术方案;明确由国家文物局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评估材料包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请示文件、国家文物局立项批复文件、技术方案;根据评估意见修改完善后提请二次评估的技术方案,还应另附修改说明。提请评估的技术方案上传时不宜拆分,如文件较大或是内容较多,建议增加PDF目录索引,以方便审阅。

可移动文物保护(本体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方案评估材料包括:方案文本(按行业标准规定格式编写)、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请示文件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专家)论证意见。

四、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申报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为缓解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集中申报的工作压力,保障有效评审的工作时间,各地应尽快建立保护工程项目库,制定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年度申报计划,分步有序地推动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凡申请当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立项报告报审截止时间定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2015年度可适当延长至2015年1月31日),技术方案报审截止时间定为当年的2月28日。只申请方案或规划前期经费的项目,其立项报告报审截止时间可延长至当年的2月28日。

五、修改完善的技术方案及审批文件应及时报备。凡明确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批复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网络报审系统及时将批复文件和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方案(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文物局备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有关单位及时按批复意见对技术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在收到国家文物局批复文件的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方案(电子版)通过网络报审系统报送国家文物局备案。

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通过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系统(http://zj.wenwu.net.cn)进行。拟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应依据立项报告和向国家文物局报备的技术方案,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印发的“预算编制规范”编制预算,通过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系统提交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审核。各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按施工计划填写分年度用款计划,并提交预算文本。同时应提交立项和方案批复文件,提交立项批复文件的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前期经费,提交方案批复文件的项目方可申请工程经费。国家文物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批复文件、报备的技术方案和提交的预算文本进行预算控制数审核,审核结果通过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系统予以公示,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提出复议。

申请2015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提交预算文本,逾期将列入以后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重要性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根据项目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意见和申报单位填写的分年度用款计划,填报《2015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办法》附件三)并提交申请报告,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

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