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办函〔2014〕276号
财政部:
根据《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我局制定了《国家文物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请备案。
附件:国家文物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
2014年4月9日
国家文物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文物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文物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纳入出国经费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当在核定的预算内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实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归口管理,所有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均应履行归口审批程序,并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 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管理规定,在报送外事出访计划时,一并报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并按照人事、外事部门统筹核定的计划安排出国培训。
(二) 人事、外事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三)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坚持因事立项定人,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报销流程
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标准按《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执行,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开支标准,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九条 培训团组在外国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
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
第十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人员取得正式批件后,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按照因公临时出国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