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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关于报送备案《国家文物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函

2023-08-02    来源:国家文物局    编辑:

文物办函〔2014〕111号

财政部:

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我局制定了《国家文物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请备案。

附件:国家文物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

2014年2月8日

国家文物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文物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文物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及出国人员。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无论是否列入“三公”经费,均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总额度须报经局务会审定。外事部门应当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出国活动,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实行外事计划归口管理,所有出访团组均应履行归口审批程序,并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按局外事部门要求提前报送下一年度外事出访计划,并按照经外事部门统筹核定的出访计划履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

(二)因公临时出国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局外事部门与各直属单位外事人员应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天数,严格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坚持谁派出、谁负责。

(三)局外事部门与各直属单位外事人员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条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机票款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部门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三)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局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四)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七条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实报实销。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局长可安排普通套房,副局长可安排单间,住宿费据实报销;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二)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三)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条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必要的翻译费、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与中国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用礼品或书籍、图录,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四章 报销流程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人员取得出国任务正式批件后,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和《因公临时出国用汇预算表》(见附件2)由外事和预算、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后,办理外汇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须出具以下文件资料:

(一)出国任务批件原件;

(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三)《因公临时出国用汇预算表》。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开出《用汇申请书》和转账支票,交由因公出国人员到协作银行(中国银行东安门支行)办理购汇手续。因公出国人员应及时将取得的银行单据交回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相关银行单据后,将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和《因公临时出国用汇预算表》第二联返还给因公出国人员。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出国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报销时,须出具以下文件资料:

(一)有外事部门和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因公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见附件3);

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的各种报销凭证;

(三)《因公临时出国用汇预算表》第二联;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于下列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付和不办理报销手续:

(一)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二)无原始凭证的开支;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报销。如有外汇结余,开出《用汇退汇申请书》,交由因公出国人员到协作银行(中国银行东安门支行)办理退汇手续。因公出国人员应及时将取得的银行单据交回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相关银行单据后,将《因公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第二联返还给因公出国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按财政部、外交部开支标准执行。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当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赴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